日前,地方税务部门已核准同意退还公司购买燃料油所缴纳的消费税款共计1,056万元。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及《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财税【2012】36号)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已核准同意:退还公司在2013年1至4月期间发生的购买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燃料油所缴纳的消费税共计1,056万元。目前,该笔款项已到账。